第一条 依据《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》(校研字【2020】18号),结合学院学科发展特点和导师队伍建设现状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院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坚持双方自愿原则,参加2022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导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。
(一)校内硕士生导师
1.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9周岁(至2022年1月1日,下同)正高级职称导师或不得超过57周岁(至2022年1月1日,下同)副高及以下职称导师。具有二级教授职称且在研二类科研项目主持人,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。
2. 研究生导师应有主持的且目前仍在任务期的科研项目。
(二)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
1. 身体健康,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9周岁(至2022年1月1日,下同)正高级职称导师或不得超过57周岁(至2022年1月1日,下同)副高职称导师。
2. 正高职称导师可联合指导学术型硕士生,副高职称导师限联合指导专业学位型硕士生。
3. 联合培养硕士生实行双导师制,院内和校外导师各1人。
4. 联合培养硕士生的招生需待学院第一轮师生互选结束后,学院根据互选情况,进行统筹选拔。
(三)讲席教授导师
学校聘用的非全职讲席教授的研究生招生,由我院导师书面申请,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,可联合讲席教授导师共同招生培养。
第三条 对满足招生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导师,充分尊重导师和研究生双选的基础上按照教授3名(学硕不超过2名)、副教授2名(学硕不超过1名)、讲师1名(学硕或专硕1名)招生计划分配给导师;研究生实行按计划限额分配,优先在本院导师中进行招生计划分配。
在基本招生计划指标上,学院对下述情况进行名额核减和奖励,其中学硕核增不超过1名招生计划。
核增招生指标:
(一)新增一类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增加1名学硕招生计划,新增学校认定的其他二类纵向科研项目或年度横向到账经费达100万元,增加1名专硕招生计划;
(二)新增省级以上科研奖励(国家级有效名次、省部级一等奖前三、二等奖前二、三等奖第一)增加1名学硕招生计划;
(三)指导研究生赴境外学习3个月以上;或参加国际会议作报告3次以上,且1次为境外会议;或以学校认定的第一(通讯)作者发表中科院1区TOP刊物论文(成果仅限1人使用);或指导来自3个以上国家的留学研究生,增加1名学硕招生计划。
(四)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导师或优秀导师团队,新增指导研究生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奖增加1名专硕招生计划;
(五)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平台每年分配2名专硕研究生,由平台主任进行分配;
(六)新增科研成果转化超过10万元,或者研发新产品,增加1名专硕招生计划;
(七)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就业率达100%,增加1名专硕(专硕创新班)招生计划。
核减招生指标:
(八)招生计划分配与当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关联,当年毕业生5人以上(含5人)就业率低于80%、毕业生为4人或3人如果有2人以上(含2人)未就业、毕业生为2人或1人如果有1人以上(含1人)未就业等需核减1名学硕招生计划;如无学硕招生计划,核减1名专硕招生计划;
(九)近三年无中科院2区以上或卓越期刊计划重点/领军期刊论文发表(第一或通讯作者,同一成果仅限1人使用),且无三类以上项目主持或到账经费少于60万元,核减1名学硕招生计划;
(十)当年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出现1篇学位论文2轮以上盲审反馈的评阅意见中为否定意见,导致申请学位无效的,核减1名学硕招生计划。
(十一)符合上报国家自然基金条件但当年未申报者(无在研国家基金)只分配全日制专硕计划。
第四条 为促进学科团队的形成和发展,经团队全体研究生导师书面申请,经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,核增2-3名专硕招生计划。
第五条 学院讲席教授根据实际情况分配1-2名招生计划。超过研究生导师基本招生计划外的专硕编入专硕创新班,分配与新农院各试验站合作的导师进行联合培养。其他校外兼职导师的招生需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。
第六条 学院实行研究生导师每年指导研究生(包括全日制学术学位、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)总数控制,具有正高职称、副高职称和中级职称的导师指导研究生总数分别不超过5名、4名和2名。
第七条 如果导师放弃所分配到的招生计划,则由学院收回按照分配方案再分配给其他导师。导师个人不得私自把招生计划转给其他导师。
第八条 学校分配给导师的定向计划(与新农院合作培养)直接下达给导师,其他导师不得占用定向计划。若导师放弃定向计划,则由学院收回,导师不得私自把定向计划转给其他导师。
第九条 本细则基础上经过导师和研究生双选后最后确定研究生分配名单。
第十条 本分配细则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党政联席会决定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